合同与债务

向对方公司追收应收账款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向交易对方公司追收应收账款的步骤:诉讼时效、对方破产的风险、国家执行局的简易程序,以及法院的诉讼保全。

该怎么办

  1. 时效: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29条);承认债务(对账单、部分付款)使时效中断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7条);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41条)——应立即取得已签署的对账单。
  2. 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。如有无力偿债的迹象:在程序开始前1年内收到的付款可被撤销(关联方为2年)(《重整与债权人集体清偿法》第66条);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对债务人的执行停止(暂停)(《重整与债权人集体清偿法》第55条)——因此应立即申请查封(见下文),而且债权人本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(《重整与债权人集体清偿法》第43条),作为施压手段。
  3. 金额:债务+合同约定的利息/违约金;复利仅限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3条)。发出附有计算和期限的催款函。
  4. 无争议的债务——先走国家执行局:国家执行局的简易程序适用于有书面证明、已到期的金钱请求(《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91³条);对方的对待义务尚未履行的情形(以及存在仲裁条款时)不适用(《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91²条);债务人自收到通知起10个日历日内付款、承认或提出异议(《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91⁷条);沉默或承认的,就全部金额发出追缴令(《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91⁷条);提出异议的,拒绝发出追缴令(《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91⁷条);异议提出后国家执行局的查封在1个月后解除,除非法院已开始审理诉讼(《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91¹⁰条)。
  5. 有争议的债务或转移资产——走法院:诉讼保全——查封账户/财产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1条);起诉前申请的——此后须在10日内起诉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2条)。
  6. 向谁申请:国家执行局(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);法院。
  7. 证据:合同、送货单/验收单、税务发票、对账单、催款函、付款流水。
  8. 陷阱:对账单没有授权人员的签字;异议提出后未及时起诉;拖到债务人破产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对账单/承认债务会中断时效(三年)并使期限重新计算
  • 国家执行局简易程序——条件、债务人的答复期限、异议及其后果
  • 法院的保全(查封)以及起诉期限
  • 破产风险——暂停、债权人登记簿、对已收到付款的撤销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LAW OF GEORGIA ON REHABILITATION AND THE COLLECTIVE SATISFACTION OF CREDITORS' CLAIMS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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