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机关与罚款

摄像头罚单,但开车的不是我/车已卖出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说明收到电子监控罚单、而驾驶人另有其人或车辆已出售但未过户时,应由谁缴纳罚款、申诉期限和路径,以及如何向驾驶人或买方追偿。

该怎么办

  1. 被送达人:内务部通过摄像头作出的罚款(未当场开具罚单)由最后一次被签发机动车登记证的人缴纳——而不是驾驶人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;市政机关通过摄像头作出的罚款(停车等)同样如此——罚单依据机动车登记数据缺席开具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⁴条);例外——已登记的融资租赁:罚款发给承租人(自2026年5月1日起);对租赁/出租没有例外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。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中没有“指明驾驶人”的程序:向警察报告驾驶人信息并不会把罚款转移到其身上——应当直接说明这一点。
  2. 期限:申诉——自送达之日起10日;因正当理由逾期的可以恢复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3条);邮寄未送达的罚单,自在内务部网站公布后第30日视为已送达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68¹条);缴纳——自罚单送达之日起30日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。无可争辩的——自收到短信/网站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缴纳,享受20%折扣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68¹条),然后依合同向驾驶人/承租人追偿费用。
  3. 争议:申诉——向上级机关,对其决定可向法院起诉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2条);没有国家规费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2条)。理由:违法行为只能是有过错的行为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0条)(未驾驶、车辆已依合同转交/被盗);处罚——自违法之日起不迟于3个月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38条);车牌识别错误。应当提醒:“是别人开的”这一理由的前景并不明确。
  4. 已出售但未过户:动产的所有权自基于有效依据交付时转移(为此无需在内务部登记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86条);罚款及滞纳金(საურავი)自滞纳金开始计收起30日内未缴纳的→变卖机动车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,但罚款的被送达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除外——此时从其收入和财产中扣收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。应与买方一起尽快到内务部服务署办理过户;损失——向买方提起诉讼。
  5. 向谁申请:内务部/市政府的上级部门→区(市)法院;内务部服务署——办理过户;民事法院——向买方/承租人追偿。
  6. 证据:罚单及短信/公布的日期;买卖合同、交接单、收条;租赁/融资租赁合同、被盗报案;记录违法行为的照片/视频(车牌、车型)。
  7. 陷阱:“是哥哥开的”——不是不缴纳的理由;向警察报告驾驶人信息——罚款不会改发给他;用概括委托书代替过户——被送达人仍是卖方;租赁≠融资租赁;申诉期限可能自网站公布时起算,即使没有收到信件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摄像头罚款发给最后一次被签发登记证的人,而不是驾驶人
  • 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中没有把罚款转给驾驶人/买方的机制(已登记的融资租赁除外)——依合同/通过法院追偿
  • 自送达之日起10日的申诉期限(包括在网站上公布视为送达)以及申诉路径
  • 已出售但未过户的车辆——尽快过户;变卖机动车不适用于已不是所有人的被送达人,而是从其收入中扣收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 სამართალდარღვევათა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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