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与债务

债权人未经法院在公证员处取得了执行令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债权人未经法院而通过公证员取得执行令时,本页说明其合法性、国家执行局的通知与支付期限、如何核对金额和时效,以及起诉、申请中止执行和分期付款的办法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合法:公证员根据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出具执行令(《公证法》第40条);公证员不要求提供未履行的证据(《公证法》第40条);由国家执行局执行(《公证法》第40条)。但执行令不是法院认定债权人有理的判决。
  2. 期限:执行局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25条);通知后7日内付款——执行费较低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25条)。关键:对执行令或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不中止执行(《公证法》第40条)——应提出异议并立即请求法院中止执行。
  3. 核查:未履行的金额由债权人自己填写(《公证法》第40条)——与付款情况核对;分期付款的,仅针对已到期的款项(《公证行为实施规则指示》第72条);时效届满的不出具执行令(《公证行为实施规则指示》第72条)(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(《民法典》第129条));借款的制裁每日不超过债务余额的0.27%(《民法典》第625条)。
  4. 提出异议:向区(市)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——如果没有保全,权利的保护将变得困难或不可能(《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1条);法院还有权采取其他必要措施(《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8条)。执行人员的违规行为:对执行人员的申诉——在15个日历日内向执行局局长提出,或在1个月内向法院提出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18条)。
  5. 债务无争议的:可以请求法院准予延期/分期执行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18条);执行局可将债务分期至最长12个月,私人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18⁴条);和解协议终止执行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34条)。
  6. 申诉机关:公证员(取得副本);国家执行局;区(市)法院。
  7. 证据:执行令和公证文书的副本、载明日期的执行局通知、付款收据和银行流水、自己的核算。
  8. 陷阱:指望起诉本身会中止执行;没有把执行令上的金额与付款情况核对;在执行局争论债务金额——这是法院的事项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公证员有权依据公证文书未经法院出具执行令,且不核查是否未履行
  • 单纯提出异议不会停止执行——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(中止执行)
  • 执行局的期限——通知和自愿付款期限;对执行人员行为的申诉
  • 核查金额、时效以及款项是否到期;分期付款/和解协议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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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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