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权利
歧视——向公共辩护人投诉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遭受歧视时,本页说明歧视的构成、起诉的一年期限与向公共辩护人(人权监察专员)投诉的区别,投诉的内容与举证责任转移,处理结果,以及只有法院才能判给赔偿。
该怎么办
- 定性:特征——种族、语言、性别、年龄、国籍、出身、宗教、残疾及其他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1条);歧视——因某一特征而在类似条件下处于比他人更不利的地位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2条);该法也适用于私人和公司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3条),包括在商品、服务和住房方面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2条)。
- ⏰ 法院还是公共辩护人:向法院起诉——自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1年内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²条);公共辩护人——不是诉诸法院之前的必经阶段(《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²条);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仅由法院判给(《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²条)。法律没有规定向公共辩护人投诉会中止该期限——不要指望如此;针对同一事实在法院有争议的,程序中止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9条)。
- 投诉:公共辩护人审理个人或群体的投诉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6条),免费(《公共辩护人法》第16条);投诉中应载明足以推定存在歧视的事实并附材料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8条);此后由违法者证明不存在歧视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8条)。
- 结果:口头听证与调解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8条);歧视得到确认的——作出恢复平等的建议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9条);被建议者必须予以审议并在20天内书面告知结果(《公共辩护人法》第24条)。被无视的——对于不答复或不同意的公司,公共辩护人可自行将其诉诸法院(《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²条);针对行政机关——公共辩护人依据《行政诉讼法典》提起诉讼(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》第6条)。
- 申诉机关:公共辩护人;区法院——歧视之诉。
- 证据:书面拒绝、往来函件、音频/视频、证人、他人如何得到服务。
- 陷阱:等待公共辩护人而错过一年的起诉期限;指望从公共辩护人那里得到赔偿或罚款——其作出的是建议;没有指明特征,也没有展示与他人的比较。
务必核对
- 什么是歧视(特征+与他人相比受到更差的对待),以及该法也适用于私营公司
- 投诉中——足以推定存在歧视的事实和证据;此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违法者;免费
- 结果——调解或建议;被建议者必须在20天内答复;被拒绝的,公共辩护人可以诉诸法院
- 赔偿仅由法院判给;起诉期限为1年,向公共辩护人投诉不是必经程序,也不会延长期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