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

向居住在国外的父母一方追索扶养费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子女居住在格鲁吉亚时,如何在格鲁吉亚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外的父母一方,并依2007年海牙公约通过司法部在国外执行,以及如何在格鲁吉亚追索其财产和收入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在哪里起诉:子女(接受人)居住在格鲁吉亚的,格鲁吉亚法院有管辖权(《格鲁吉亚国际私法》第9条);诉讼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条);适用接受人居住国的法律(《格鲁吉亚国际私法》第48条)。无需前往支付人所在国。
  2. 送达:向国外送达文件——依司法协助规则,否则以挂号信寄送(《格鲁吉亚国际私法》第65条)。请保留证据——没有证据,判决在国外不会得到承认。
  3. 在国外执行:适用2007年11月23日《海牙儿童扶养费国际追偿及其他形式家庭扶养公约》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⁴⁶条);该公约涵盖21岁以下的子女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2条)。途径:申请通过申请人所在国的中央机关提交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9条);在格鲁吉亚,该机关是司法部的一个部门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⁴⁶条);可以请求执行现成的判决,或在支付人所在国作出新的判决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10条);接受人居住国的判决予以承认(可作保留)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20条)。
  4. 条件:被请求国就子女扶养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15条);中央机关不收费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8条);无需领事认证(legalization)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41条);在6周内确认收到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12条);依支付人所在国的法律执行(《2007年海牙扶养费追偿公约》第32条);追偿欠款的期限——两国期限中较长者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63⁵²条)。
  5. 该国不是公约成员国的——依其法律或条约予以承认;同时,在格鲁吉亚的支付人收入和财产——通过国家执行局追索(《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》第25条)。
  6. 向谁申请:格鲁吉亚法院;司法部——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;国家执行局。
  7. 证据:出生证明、法院判决的生效证明、支付人的国家、地址和雇主、欠款计算、账户信息、送达证据。
  8. 陷阱:不先向司法部申请就在国外聘请律师;不核实支付人所在国是否为公约成员国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子女居住在格鲁吉亚的,格鲁吉亚法院有管辖权;诉讼在原告住所地提起,适用格鲁吉亚法律
  • 依2007年海牙公约,通过格鲁吉亚中央机关(司法部)在国外执行
  • 21岁以下子女扶养费的免费法律援助,无需领事认证
  • 通过国家执行局在格鲁吉亚追索支付人的财产和收入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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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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