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与债务

追回债务/借款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在格鲁吉亚追回债务或借款的步骤:债务的证据、诉讼时效、利息和违约金的法定上限、起诉与保全措施,以及通过国家执行局强制执行。

该怎么办

  1. 证据:借款可以口头订立,但不能仅凭证人证言证明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4条)——需要借据、银行转账、承认债务的往来信息。若并非借款(供货、服务),步骤相同。
  2. 先看时效: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 3 年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29条);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0条);债务人承认债务(部分付款、支付利息、提供担保)会中断时效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7条)(时效重新起算);时效届满后,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44条)。
  3. 还款期限:未约定还款期限的,债务在合同解除时返还,解除期限为 3 个月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6条);迟延是指未在期限内履行,或在期限届满且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0条)——因此务必发出书面要求,载明计算和期限。
  4. 本金之外:金钱债务迟延的,按约定计付利息;复利仅限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3条)。借款的上限:任何借款的年有效利率 ≤ 50%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;违约金和其他制裁 ≤ 每日未偿本金余额的 0,27%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;同一次迟延的全部制裁合计 ≤ 未偿本金余额的 1,5 倍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;明显过高的违约金,法院可予以减少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20条)。
  5. 程序:提起诉讼(标的额不超过 5000 拉里的诉讼——由治安法官审理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4条);诉讼费——诉讼标的额的 3%,但不少于 100 拉里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9条))+ 诉讼保全(查封财产/账户)——不采取保全,判决的执行将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时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1条);紧急情况下可在起诉前申请,但须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起诉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2条)。经公证的借款:公证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令,无需经法院(《公证法》第40条)。
  6. 执行:强制执行由国家执行局办理(《执行程序法》第3条);已生效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请求权——时效为 10 年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42条)。
  7. 向何处求助:区(市)法院或治安法官;公证员;国家执行局(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)。
  8. 证据:借据(ხელწერილი)/合同、转账对账单、承认债务的往来信息、部分还款的凭证、附送达证明的催款函、债务人财产信息(登记簿摘录)。
  9. 陷阱:错过时效;未考虑债务承认/部分还款;口头借款且无转账痕迹;不申请保全就起诉,而债务人正在转移财产;按超出法定上限的数额计算——法院会予以削减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债务的证据(借据、转账、往来信息;仅有证人不够)
  • 诉讼时效 3 年、其起算以及因承认债务而中断
  • 计算:本金 + 法定上限内的利息/违约金
  • 步骤:书面要求 → 起诉 + 保全(查封)→ 国家执行局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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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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