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

家庭暴力刑事案件——受害人的立场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在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处境:追诉为何属于公诉、能否拒绝作证、被害人身份及其权利、免费律师,以及案件被终止后如何申诉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公诉案件: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、长期侮辱、胁迫或羞辱,造成疼痛或痛苦,属犯罪(《格鲁吉亚刑法典》第126¹条);是否终止追诉由检察官依据公共利益决定——不能“撤回报案”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6条);调查期间必须签发限制令(《防止对妇女暴力和/或家庭暴力、保护和援助暴力受害者法》第10条)。
  2. 想终止案件: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义务作证人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50条);包括配偶(也包括已离婚的配偶)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3条);在其拒绝作证之前,会为其提供协调员咨询,并给予3天考虑时间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50条)。但是作虚假陈述(“他没有打我”)属犯罪,最高4年(《格鲁吉亚刑法典》第370条)。
  3. 想追究责任:被害人身份的申请48小时内未获批准——向上级检察官申诉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56条);对无支付能力的受害人,在任何阶段都提供免费律师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57条)。权利:有权知悉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获释的情况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57条);法院优先决定禁止接近和收缴武器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99条);不公开开庭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82条);检察官在达成诉讼协议之前必须征求其意见(她不能对该协议提出申诉,但民事诉讼权利保留)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217条)。
  4. 案件被终止:向上级检察官申诉,然后向区法院申诉——法院在15天内作出裁决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6条)。
  5. 同时,不依赖于刑事案件——可在法院申请保护令,使用庇护所、危机中心。
  6. 向谁求助:警察、检察院;法律援助局;证人和被害人协调员;区法院。
  7. 证据:医疗文件、照片、通信记录、录音录像、证人、此前的报警记录。
  8. 陷阱:“撤回报案”——没有这样的程序;为了包庇丈夫而撒谎——要承担刑事责任;限制令有效期间“和好”——限制令仍然有效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追诉属于公诉——案件不会因受害人的意愿而终止
  • 配偶/近亲属有权不作证(经咨询并有3天考虑时间之后),但作虚假陈述是犯罪
  • 被害人身份及其权利(获知强制措施的信息、不公开开庭、协议前的咨询)
  •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获得免费律师
  • 对案件终止的申诉——可一直到法院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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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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