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机关与罚款

轻微流氓行为的笔录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因轻微流氓行为被制作笔录时应了解什么:构成要件、罚款和拘留的处罚(包括对外国人的后果)、不得适用拘留的人员、法院审理的紧迫期限、举证责任在警方,以及对拘留(48小时)和罚款(10日)的申诉。

该怎么办

  1. 期限很紧:被拘留的人最迟在24小时内送交法院(可延长一次,最多24小时)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47条);案件在3日内审理(被拘留的,立即审理)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62条)。要马上准备律师和证据——不可能把开庭推迟很久。
  2. 构成要件:在公共场所咒骂、侮辱性地纠缠公民等,扰乱公民秩序或安宁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66条)。要核查场所的公共性、咒骂是否有明确对象、秩序是否确实被扰乱;争吵、对挑衅的反应或和平行动并不当然构成流氓行为。
  3. 处罚幅度:罚款500至3 000拉里或行政拘留最长20日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66条);再犯——3 000–5 000拉里或拘留5–60日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66条);对外国人——驱逐出境并禁止入境最长3年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66条)。反对拘留:拘留只在例外情况下适用,且只能由法院决定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32条);孕妇、有12岁以下子女的母亲、18岁以下的人、有严重残疾的人不适用拘留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32条)。第一次:情节轻微的,可免予处罚,予以口头警告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2条)。
  4. 法院:由区(市)法院审理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08条)。辩护:证明违法行为的责任在机关(警方)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36条);有权查阅材料、提交证据、提出申请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52条)——执法记录仪的录像、证人、目击者的视频、笔录与报告之间的出入。
  5. 对拘留的申诉:拘留决定可自作出之日起48小时内向上诉法院申诉一次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81¹条);申诉不中止拘留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81²条)。罚款:罚款决定通过作出决定的法院向上诉法院申诉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1条);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(《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3条)。
  6. 向谁申请:区(市)法院,然后是上诉法院;法律援助服务局。
  7. 证据:目击者的视频、警方摄像头录像、证人、医疗文件、有关子女/怀孕/残疾的文件。
  8. 陷阱:“轻微”不等于无足轻重:可能是高额罚款或拘留;指望通用的10日期限,而错过了对拘留的48小时申诉期限;与不服从警察或违反集会规则相混淆——那是另外的构成要件和论点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构成要件(在公共场所咒骂/侮辱性纠缠并扰乱秩序)和处罚,包括拘留以及对外国人的后果
  • 法院在3日内审理案件,被拘留的人最迟在24小时内送交法院
  • 诉讼中的权利和警方的举证责任;对谁不适用拘留;口头警告
  • 申诉——拘留48小时,罚款10日,向上诉法院提出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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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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