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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牌照汽车在格鲁吉亚:期限与罚款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外国牌照汽车在格鲁吉亚临时进口的条件:期限及其上限、谁有权持有、违反条件的处罚、强制保险,以及对处罚的申诉和清关的替代方案。

该怎么办

  1. 资格和准入:临时进口——以返还出口(再出口)为条件的使用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37条);程序持有人——设立于格鲁吉亚境外的人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37条);格鲁吉亚公民或登记的纳税人(包括个体经营者)视为设立于格鲁吉亚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6条)。成为个体经营者的格鲁吉亚公民或迁居者是主要风险,应首先核查。
  2. 期限:期限由申报人在申报单中确定;期满时须运出或变更程序(清关)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39条);同一持有人最长3年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39条);延长(包括超过3年)——仅由海关依据有理由的申请决定;总共不超过10年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39条)。应从申报单中查明日期,并在此之前离境、延期或清关。
  3. 费用和条件:未获得完全免除的(清单见财政部令)——每个日历月缴纳进口费用的3%,最迟在次月15日前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40条),但不超过费用的全额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40条);以原状运出(正常损耗除外)、担保、识别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38条)。
  4. 处罚:违反程序条件/再出口义务——500拉里,再次违反1 000拉里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71条);再次违反——指12个月内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63条);非法处分(出售、转让)——罚款为进口费用的100%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72条)。抗辩:因错误/不知情可免除处罚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63条);处罚的时效——自违法年度年底起3年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63条)。
  5. 申诉:海关笔录 = 税务要求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164条);可在财政部系统内或向法院申诉;争议期间暂停缴纳(《格鲁吉亚海关法典》第33条);申诉期限——自送达之日起30天(《格鲁吉亚税法典》第299条)。
  6. 保险:在整个停留期间须投保强制责任险(《关于外国登记车辆强制保险的法》(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ტერიტორიაზე მოძრავი უცხო სახელმწიფოში რეგისტრირებული ავტოსატრანსპორტო საშუალების მფლობელი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პასუხისმგებლობის სავალდებულო დაზღვევ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)第3条);未投保——罚款100拉里,并给予2天整改期限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91¹条)。长期使用的,应与清关比较:迁居并永久居留的,每个家庭一辆车免征进口税(《格鲁吉亚税法典》第199条)。
  7. 向谁申请:收入服务局(海关部门)→ 财政部争议委员会或法院。
  8. 证据:临时进口申报单(期限)、车辆登记证、委托书、外国车辆保险单、纳税人身份、永久居留文件。
  9. 误区:把车辆的期限与驾驶人的免签期限挂钩——期限以申报单为准;成为个体经营者/格鲁吉亚公民后继续使用临时进口的车;未结束程序就出售或赠与车辆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临时进口期限由申报单确定,单个持有人的上限和总上限;延期仅由海关决定
  • 谁有权以临时进口方式持有车辆(格鲁吉亚公民/纳税人——「设立于格鲁吉亚」)
  • 处罚:违反程序条件的罚款、再次违反、非法处分时为费用的100%
  • 外国车辆的强制保险及未投保的罚款
  • 对笔录的申诉及清关方案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ბაჟ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გადასახად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კოდექსი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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