损害赔偿

向责任人追偿超出保险赔付的损失或无保险时的损失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保险赔款不足或没有保险时,如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损失:谁是被告、赔偿数额如何确定、证据、起诉程序,以及用保全措施保障执行。

该怎么办

  1. 期限:诉讼时效为3年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或责任人之时起算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008条);紧急情况下可在起诉前查封,但此时应在裁定作出后10日内起诉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2条)。
  2. 被告:车辆所有人对因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害(包括财物损坏)承担责任,与过错无关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9条);未经所有人许可驾车的人代替所有人承担责任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9条);有过错的驾驶人本人也承担责任——对违法且有过错地造成的损害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2条);驾驶人是履行职务的雇员的——由雇主承担责任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7条);多个责任人(所有人和驾驶人)——为连带债务人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8条)——应按车辆登记簿列明所有人,并将驾驶人一并列为被告。
  3. 金额:应赔偿至恢复原状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8条);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过高的——金钱补偿(市场价值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9条);以及可得利益损失(车辆闲置、租用替代车辆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11条);您的保险人(车损险)支付的金额转归其所有——您只能向责任人追偿未被覆盖的部分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832条)——应扣除已从保险人处获得的款项。
  4. 证据:巡逻警察认定责任人有过错的决定(责任人未申诉)、示意图、视频;损失评估可自行委托,并在起诉时或案件准备阶段提交鉴定结论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62条)。
  5. 先向责任人发出载明计算和期限的索赔函,然后起诉:5000拉里以内的案件——由治安法官审理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4条);国家规费——诉讼标的额的3%,不少于100拉里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9条)。已生效决定的:因行政违法行为(巡逻警察的决定)或犯罪造成的损害——简易之诉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09¹⁶条);法院在1个月内审理,已生效决定中认定的损害事实视为已查明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09²⁰条)。
  6. 为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:诉讼保全(查封车辆、账户)——如果不采取保全,判决的执行将变得困难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1条)。
  7. 向谁申请:责任人/所有人(索赔);区(市)法院或治安法院;执行——国家执行局。
  8. 证据:警方决定书/笔录、示意图、照片和视频、车辆所有人信息、鉴定或报价单、保险人的赔付档案、附有寄送证据的索赔函。
  9. 常见陷阱:只起诉驾驶人而忘了所有人(或者相反);向责任人索要保险人已经赔付的金额;不做鉴定、不申请保全就起诉——财产会被来得及转移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适格被告——车辆所有人、有过错的驾驶人、雇主;连带责任
  • 追偿全部损失,扣除保险赔款:修理费/价值和可得利益损失
  • 起诉:国家规费、管辖、有违法行为决定时的简易程序
  • 以查封财产进行诉讼保全;诉讼时效3年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: ქართული · Русский · English · Türkçe · العربية · עברית · Deutsch · Françai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