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机关与罚款

抗议活动中封堵道路——拘留或罚款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在抗议活动中封堵道路按现行法律如何定性、可处以何种处罚(拘留或罚款),以及案件审理、抗辩、上诉和再犯的后果。

该怎么办

  1. 按现行版本定性:封堵道路(与戴面具、危险构造物、不执行内务部的强制性指令相同)——适用该条第10款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74¹条);该条原有的一般性条款已被2025年12月10日的法律删除——须核对条款编号和行为发生日期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74¹条);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;减轻责任的法律具有溯及力,加重责任的法律没有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9条)。
  2. 处罚:行政拘留最长15日(组织者最长20日);没有作为一般处罚的罚款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74¹条);对不得适用拘留的人员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32条第3款),处5 000拉里罚款,组织者处15 000拉里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74¹条);孕妇、有12岁以下子女的母亲、未满18岁者、重度残疾人不得被处以拘留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32条)。外国人可能被驱逐出境,并被禁止入境最长3年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174¹条)。再犯:已因第174¹条第9款或第10款受过处罚的人再次实施此类行为,构成犯罪,可处最长1年剥夺自由(《格鲁吉亚刑法典》第347条)。
  3. 期限和法院:追究处罚不得晚于违法行为之日起6个月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38条);第10款的案件由区(市)法院审理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08条);必须到庭,逃避到庭者将被强制押送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52条)。
  4. 实体抗辩:举证责任在机关一方(须证明录像中的确是此人,且其位于车行道上)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36条);构成要件要求有故意——禁止参与者故意妨碍人员或车辆通行(《集会和游行法》第11条);禁止人为封堵,但参与人数所需的情形除外(《集会和游行法》第11¹条);如果依参与人数集会无法以其他方式举行且遵守了规则,内务部无权清理道路(《集会和游行法》第11¹条)。须查明:此人所处位置、参与者人数、内务部的指令是否已传达。
  5. 上诉——不是向内务部:上诉期限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(因正当理由逾期的可以恢复)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3条);向上诉法院行政庭提起,经由作出决定的法院提交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1条);机关(内务部)对既可处拘留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,直接向法院上诉,而不是向上级机关上诉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2条);决定立即执行,上诉不停止执行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2条)。
  6. 证据:本人带地理定位和时间的照片/视频、目击者和媒体的记录、申请调取“认定”该人所依据的完整录像、证人、关于子女/怀孕/残疾的证明。
  7. 陷阱:把封堵道路的“5 000拉里罚款”当作一般处罚;未核对条款编号和行为发生日期;被处罚后再次实施——已是刑事案件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按现行版本,封堵道路处最长15日拘留;5 000拉里罚款仅适用于不得被处以拘留的人员
  • 案件由区法院审理,必须到庭,追究处罚的期限为6个月
  • 抗辩——通过录像认定身份(举证责任在机关)以及封堵是否由参与人数所致
  • 上诉——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,决定立即执行
  • 受处罚后再犯——承担刑事责任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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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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