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

订立遗嘱: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订立遗嘱时,应选择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。本页说明各种形式的要求、见证人、剥夺继承权的限度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、公证费用,以及外国人适用的法律。

该怎么办

  1. 选择形式:遗嘱只能以书面形式订立——可以采用公证形式,也可以不经公证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57条)。最可靠的是公证遗嘱——由立遗嘱人订立并签名,经公证员认证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57条);遗嘱认证费——9拉里(《公证行为收费标准决定》第31条)。不经公证员:自书遗嘱—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(不需要见证人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64条),或者未经公证的打印遗嘱——须在2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名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66条);继承人、其亲属、配偶、遗赠受领人、未成年人不得作为见证人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62条)。自书遗嘱的缺点:对于自书遗嘱,继承人为取得继承权证书需要做笔迹鉴定(《公证行为执行程序指令》第86条);保管——亲笔遗嘱可以在3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装入密封信封交给公证员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65条)。
  2. 内容:给每个人的份额或具体财产;可以剥夺任何人的继承权,无需说明理由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54条),但子女、父母、配偶仍将取得必留份(法定份额的一半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71条);只有在立遗嘱人生前通过法院,依据不配继承的理由,才能剥夺该份额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81条)。还可以指定候补继承人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70条)。
  3. 限制:遗嘱须本人订立,不得通过代理人订立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46条);共同遗嘱——仅限夫妻之间关于相互继承的遗嘱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47条)。
  4. 变更:遗嘱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98条);公证遗嘱不能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401条)。
  5. 外国人: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(《国际私法法》第55条)——份额和顺序可能依该国法律确定;遗嘱形式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有效(《国际私法法》第56条)。
  6. 向何处申请:公证员;在医院、养老院、监狱——与公证员同等对待的官员。
  7. 证据:护照;继承人的资料;公共登记处的摘录。
  8. 陷阱:见证人是继承人或其亲属;未经法院就“剥夺儿子的继承权”——必留份仍然保留;用自书遗嘱撤销公证遗嘱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允许的形式(公证遗嘱、亲笔遗嘱、有2名见证人在场的打印遗嘱)及其要求
  • 谁不能作为见证人
  • 剥夺继承权及其限度——子女、父母、配偶的必留份
  • 变更/撤销以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
  • 公证员的费用;外国人适用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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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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