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

被告被判有罪——如何拿到赔偿款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刑事判决后受害人如何拿到钱:先看判决书中是否判处了赔偿,再通过执行局执行,或提起因犯罪造成损害的民事诉讼,并注意诉讼时效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先阅读判决书:赔偿的金额和财产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274条)。依刑事诉讼法典的赔偿:仅限直接财产损失(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);仅依封闭的罪名清单判处:数额巨大的诈骗(刑法典第180条第3款“b”项)、勒索(第181条第2款“g”项)、数额巨大的侵占/挪用(第182条第3款“b”项)等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³条);毁坏财产(刑法典第187、188条)——损失超过10 000拉里时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³条);且受害人未书面放弃的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³条)。盗窃和抢夺不在清单之内——只能提起诉讼。
  2. 有赔偿 → 执行:关于赔偿的判决作为执行文书执行(《格鲁吉亚强制执行程序法》第2条);国家执行局(NBE)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和执行令启动执行(强制执行程序法第25条)。杠杆:与损害相当的财产查封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⁶条),包括犯罪后被无偿转让或以远低于市场价转让的财产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⁴条);出境禁令仅在付清后才解除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⁸条)。
  3. 没有赔偿或赔偿很少 → 因犯罪造成损害的诉讼:起诉时附上已生效的判决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09¹⁷条);判决所载的损害事实视为已确认(民事诉讼法典第309²⁰条);在1个月内审理(民事诉讼法典第309²⁰条);上诉期限——7天(民事诉讼法典第309²¹条);原告免交诉讼费用(民事诉讼法典第46条)。关于损害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以保留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³条),但须扣除已经收到的赔偿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³条)。
  4. 期限:诉讼时效——3年,自得知损害或责任人之时起算,而非自判决之日起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008条)——侦查期间较长时,应在判决前起诉。法院判决作出后——十年(民法典第142条)。
  5. 案件仍在进行:确保赔偿是控方的义务(刑事诉讼法典第165³条);认罪协议之前检察官应征询受害人意见(刑事诉讼法典第217条);认罪协议不剥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(刑事诉讼法典第217条)。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是检察官和被判刑人,而非受害人(刑事诉讼法典第292条)。精神损害—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(民法典第413条)。
  6. 求助渠道:本案检察官;作出判决的法院(执行令);国家执行局(NBE);区(市)法院——起诉。
  7. 证据:判决书(罪名、主文部分)、损失计算(对账单、收据)、有关被判刑人财产及其与亲属之间交易的信息。
  8. 陷阱:期待钱会自己回来——判决中没有赔偿、也没有起诉,就没有追偿;从判决之日起算时效;签署书面放弃赔偿声明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核对定罪条款和判决主文部分——是否判处了“对受害人的赔偿”(罪名封闭清单、直接财产损失)
  • 通过执行局执行赔偿判决,查封财产,付清前禁止出境
  • 因犯罪造成损害的民事诉讼——判决证明损害事实,1个月内审理,免交诉讼费用
  • 诉讼时效3年,自得知损害/责任人之时起算,而非自判决之日起
  • 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时,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仍予保留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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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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