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康与医疗

养老金与社会救助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概述格鲁吉亚的国家养老金、累积养老金和生活补助:领取条件、办理机关与期限、暂停和终止,以及被拒绝时的申诉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国家养老金:国家养老金——自65岁起,女性自60岁起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5条);享有该权利的有公民、具有身份的无国籍人,以及最近10年在格鲁吉亚合法常住的外国人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1条);公职服务期间不发放/停发养老金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5条)。
  2. 办理:办理机关——社会服务署(სოციალური მომსახურების სააგენტო)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4条);决定——自提交全部文件之日起不迟于10日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14条);发放——自提交申请的次月1日起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14条)。金额:金额每年由预算法确定;70岁以前的指数调整——不少于20拉里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7条)。
  3. 暂停:连续6个月未领取的——暂停发放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16条);恢复时补发的款项——不超过1年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16条);暂停满3年——终止(《国家养老金法》第17条)。
  4. 累积养老金(养老基金,საპენსიო ფონდი):对雇员是强制性的(有年龄方面的例外)——雇主和雇员各缴工资的2%(另加国家缴费)(《累积养老金法》第3条);积累款项属于参与者所有,但只有达到退休年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才能动用(《累积养老金法》第24条);这类情形之一——具有残疾身份(任何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)(《累积养老金法》第33条);死亡时——归继承人;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。
  5. 社会救助:生活补助(საარსებო შემწეობა)——给通过评估体系(评分)确定的贫困家庭(《社会救助法》第7条);金额和门槛——由政府/部长的决定确定。
  6. 拒绝即行政行为:行政申诉——自正式知悉之日起1个月(《格鲁吉亚一般行政法典》第180条);机关在期限内不作答复视为拒绝(《格鲁吉亚一般行政法典》第177条);向法院起诉——自申诉决定作出之日起(或申诉审理期限届满之日起)1个月(《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》第22条)。
  7. 向谁申请:社会服务署;养老基金(积累款项);区(市)法院。
  8. 证据:身份/居留许可文件、家庭和收入情况、机关的决定及收到日期、医疗文件。
  9. 陷阱:错过申诉的一个月期限——应从正式收到决定时起算;半年不领取养老金(出境)——会暂停并丧失发放;从事公职会终止国家养老金的领取权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权利条件:年龄、国籍/身份、居住
  • 由哪个机关办理,期限多长
  • 暂停/终止发放
  • 对拒绝的申诉:1个月内申诉,之后向法院起诉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ზოგადი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ი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ი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დაგროვებითი პენსი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

სოციალური დახმარებ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: ქართული · Русский · English · Türkçe · العربية · עברית · Deutsch · Françai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