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与住房

不动产买卖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不动产买卖:权利转移的时点、交易前的核查、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及其界限、定金和防止一房二卖,以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。

该怎么办

  1. 权利转移时点:不动产所有权在书面交易并且买方权利在公共登记处登记时转移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83条)。
  2. 交易前核查:登记簿摘录显示权利、公法性限制、税收抵押/抵押权以及债务人登记簿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10条)——应在交易当天获取最新摘录;核查代理人的权限;父母处分子女的不动产须经法院同意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83条)。
  3. 对买方的保护:对买方而言,已登记的卖方视为所有权人,只要买方不知道情况相反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85条);如果已就该登记提出异议,或买方知道登记不准确,则该保护不适用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12条);不得要求未登记的共有人同意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12条);不能仅因另一方配偶不知情或不同意,就认定一方配偶处分共同财产的交易无效;该配偶有权要求获得所得部分中属于自己的份额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160条)。
  4. 定金和预约合同:预约合同的形式与本合同相同(书面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27条);如果交付定金(ბე)的一方有过错地违约,定金留给收受方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23条);如果过错在收受方,则其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23条)。防止一房二卖:在登记处对权利作预先登记,会阻止依交易登记其他权利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12条);相互排斥的权利中,登记先提出申请者的权利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13条)。
  5. 争议:已登记的不存在的权利是所售标的物的权利瑕疵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89条);不动产合同请求权的时效为6年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29条);对登记机关的决定,应自正式知悉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出申诉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29条);关于权利登记的决定可向法院申诉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29条);诉讼保全——禁止被告实施行为(转让标的物)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8条)。
  6. 向何处申请:公共登记国家署(საჯარო რეესტრ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სააგენტო);公证员;法院。
  7. 证据:交易日的登记簿摘录、预约合同和本合同、明确写有“定金”(ბე)一词的收据、付款文件、委托书、往来信函。
  8. 陷阱:在登记前、未作预先登记或无其他保护的情况下交付全部款项;口头约定定金,或收据写“预付款”而不是“定金”;明知登记簿上的记载已被申诉仍然购买;购买新建房屋而不核查开发商对地块的权利和负担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权利转移时点(书面交易+登记)
  • 交易前的核查(摘录——抵押、查封、税收抵押、债务人登记簿;未成年子女、代理人)
  • 善意取得人的保护及其界限
  • 定金的归属以及防止一房二卖的方法
  • 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(诉讼时效、对登记处决定的申诉)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ჯარო რეესტრ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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