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机关与罚款

车已卖掉,但登记仍在我名下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卖掉汽车后仍登记在卖方名下时,谁是所有权人、为何卖方要缴罚款,以及如何办理过户并向买方追偿。

该怎么办

  1. 谁是所有权人:动产所有权基于有效依据自交付时转移,无需在内务部登记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86条)。如果只有“一般授权委托书”:代理人未经委托书中的同意不得与自己订立交易——所有权人可能仍是卖方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14条);委托书因撤销而终止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09条)——应撤销委托书并办理买卖手续。
  2. 为何由卖方付款:内务部根据摄像头开出的罚单,发给最后一个被签发车辆登记证书的人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;邮寄未送达的决定,自在内务部网站公布之日起第30日视为已送达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68¹条);如果收件人不是所有权人,不会变卖车辆——而是向其本人追缴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0¹条):从工资、养老金、其他收入中扣收,然后从财产中扣收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91条)。对每一张罚单:决定可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(《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》第273条)。
  3. 在内务部服务署办理过户:所有权人变更时——双方共同申请(内务部《车辆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则》第27条);没有卖方时——买方提交经公证的合同即可(内务部《车辆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则》第30条)。买方回避或失联:提起确认法律关系(所有权转移)之诉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80条);法院判决是登记的依据(内务部《车辆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则》第11条)。注销登记——依所有权人的申请;已交出车辆的卖方不再是所有权人,自己无法将车辆注销登记(内务部《车辆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则》第31条)。
  4. 钱款:向买方发出书面要求——指定履行的补充期限,然后要求赔偿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94条);因违反债务产生的损失向债务人追偿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94条)(已缴纳的罚款、被扣划的款项),前提是合同约定了过户义务。
  5. 交通事故:车辆使用造成的损害由其占有人负责——即取得车辆的买方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9条);保存车辆交付及其日期的证据。
  6. 证据:合同或收据、载明日期的交接单、委托书复印件、与买方的往来记录、其身份信息、罚款决定以及扣款文件。
  7. 陷阱:用“一般授权委托书”代替合同——车辆可能仍然是您的;不能向卖方承诺“依本人申请注销登记”——只能过户给买方或依法院判决;罚款通知即使没有邮寄也视为已送达——应查询内务部数据库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买方自交付时即为所有权人,但摄像头罚单发给登记在名的人,并从其收入中追缴
  • 过户——在内务部服务署双方共同申请,或买方持公证合同办理;买方失联则通过法院
  • 向买方追偿已缴纳的款项作为损失(先要求,后起诉)
  • 交通事故由实际占有人负责——保存交付的证据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 სამართალდარღვევათა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: ქართული · Русский · English · Türkçe · العربية · עברית · Deutsch · Françai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