损害赔偿

人身伤害:可以索赔哪些项目及如何计算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因人身伤害可以向责任人索赔哪些项目——治疗费、误工损失、定期抚养费、精神损害——以及如何举证、诉讼时效和起诉程序。

该怎么办

  1. 依据:违法、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人,应当赔偿损害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2条);多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998条);受害人的过错会减少赔偿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15条)。期限:诉讼时效为3年,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或责任人之时起算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008条)。
  2. 法院与证据:人身伤害之诉不缴纳国家规费(原告免交向预算缴纳的诉讼费用)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46条);伤情的严重程度及其与事件的因果关系——法医鉴定——列万·萨姆哈拉乌利国家司法鉴定局,包括应公民申请进行(《国家司法鉴定局条例》第12条);自首次就诊起的病历。
  3. 费用:治疗和再培训费用——可以预先主张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8条)(未来的手术——依治疗计划);加上可得利益损失(收入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11条);赔偿的是可预见的损害——行为的直接后果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12条)——每一笔金额都应有文件证明。
  4. 长期后果: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或需求增加(护理)的——按月支付抚养费(სარჩო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8条);如有重要理由,可代之以一次性补偿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8条)。
  5. 精神损害:人身伤害的,同时赔偿精神损害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13条),数额为“合理且公平”的补偿(没有标准表)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13条)——应以伤情的严重程度、疼痛、治疗期限加以说明。
  6. 程序:向加害人(及其保险人)提出索赔 → 起诉。有判决/决定的:因犯罪/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——简易之诉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09¹⁶条);在1个月内审理,判决/决定中认定的损害事实视为已查明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09²⁰条)。
  7. 向谁申请:加害人及其保险人(索赔);区(市)法院。
  8. 证据:医疗文件、收据、治疗计划、收入证明、法医鉴定、决定书或判决书、证人。
  9. 常见陷阱:忘记误工损失、未来费用和精神损害;没有及时固定伤情;在治疗结束前签署“无任何索赔”收据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完整的项目清单:治疗费(含预先主张)、误工损失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定期抚养费、精神损害
  • 每个项目的证据;法医鉴定
  • 受害人的过错会减少赔偿;多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
  • 期限——3年;起诉免交国家规费;有判决/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

საჯარო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იურიდიული პირის – ლევან სამხარაულის სახელობის სასამართლო ექსპერტიზ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ს დებულების დამტკიცებ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: ქართული · Русский · English · Türkçe · العربية · עברית · Deutsch · Françai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