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

警察说“这是民事纠纷”,而不是诈骗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当警察称“这是民事纠纷”时,诈骗与普通违约、侵占之间的界限,如何提交书面报案、案件被终止后如何申诉,以及如何同时走民事途径追回款项。

该怎么办

  1. 按故意产生的时间定性:诈骗——以欺骗手段占有财产,目的是据为己有(欺骗在取得款项时就已存在)(《格鲁吉亚刑法典》第180条)。欺骗的特征:使用他人姓名、不存在的标的、有许多“客户”、付款后立即消失。款项被委托用于特定目的却被挪作己用:侵占/挥霍——款项原本是合法委托的,随后被据为己有或花掉(《格鲁吉亚刑法典》第182条)。部分履行、对质量或期限的争议——通常属于民事纠纷。
  2. 报案——以书面形式,并写明欺骗的事实:收到犯罪信息后,侦查员/检察官有义务开始侦查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0条);获得受理报案的书面证明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1条);如48小时内未被认定为被害人——向上级检察官申诉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56条)。
  3. 以“民事纠纷”为由结案:“民事纠纷”=终止案件:没有刑法规定的行为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5条);检察官应在1周内将终止决定的副本送交被害人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6条);可向上级检察官申诉一次;对于诈骗案件,其决定通常是终局的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6条)。
  4. 同时走民事途径,这通常更容易追回款项:提出索赔、在指定的额外期限届满后解除合同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05条);已收取的款项(预付款)应予返还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52条);因违反债务产生的损失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94条);诉讼保全——查封被告的财产/账户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1条)。
  5. 期限: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——3年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29条);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0条);提起诉讼(或就该请求向国家机关/法院提出其他申请)会中断时效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8条)。不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——提起诉讼更稳妥。
  6. 向谁求助:警察/检察院;上级检察官;区(市)法院——民事诉讼。
  7. 证据:合同/收据、转账记录、通信记录;欺骗的证据(他人姓名、其他被害人);索赔函。
  8. 陷阱:只写“没有还钱”——没有欺骗的事实,这就是民事纠纷;等待刑事案件而错过民事诉讼时效;把报案当作追债的压力手段或夸大其词——属于诬告陷害;寻求“拒绝立案的决定”——在格鲁吉亚,案件是由检察官以决定终止的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界限——取得款项时存在欺骗和不履行的故意(诈骗)或侵占受委托之物,而不仅仅是不履行合同
  • 开始侦查的义务、报案受理证明、被害人身份
  • 以“民事纠纷”为由终止案件:1周内送达副本,可向上级检察官申诉一次
  • 同时走民事途径:索赔、解除合同、返还预付款和赔偿损失、查封财产;诉讼时效3年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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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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