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
“银行安全部门”说服我转账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本页说明被冒充银行安全部门的骗子诱导转账后应立即采取的措施:联系银行和警方,区分本人确认转账与欺诈人操作两种情形,以及向银行、争议委员会和收款人追偿的途径。
该怎么办
- 立即:拨打银行卡上的号码联系银行(冻结,与收款银行取得联系)并报警——以欺骗手段占有钱款构成诈骗(《格鲁吉亚刑法典》第180条);取得载明已报案的书面证明(供银行使用)(《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1条);收款人账户的查封由法院依控方申请作出;请检察官加急办理(刑事诉讼法典第151条);如果48小时内未授予受害人身份——向上级检察官申诉(刑事诉讼法典第56条)。
- 分叉点——谁办理了操作。本人点击了“转账”:本人确认的(即使是在受骗情况下)——该操作为已授权操作(《格鲁吉亚支付系统和支付服务法》第22条);银行已接受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销(支付服务法第29条)。
- 您报出了验证码/提供了远程访问权限,操作由骗子完成:未经客户同意的操作为未授权操作(支付服务法第22条);认证由银行举证(支付服务法第32条);银行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予以赔付(支付服务法第33条);仅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拒赔(支付服务法第33条);强客户认证应与金额和收款人绑定——请核对短信文本(支付服务法第22¹条)。
- 本人按指示办理了贷款:第三人欺诈只有在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,才可对贷款提出异议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83条);期限——自得知被骗之时起一年(民法典第84条)。骗子通过访问权限办理的贷款——对贷款本身提出异议。
- 投诉:向银行投诉——不迟于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(支付服务法第41¹条);之后——向国家银行下设的争议委员会投诉,不迟于向银行投诉之日起6个月(支付服务法第41¹条)。
- 向收款人追款:对收款人(“dropper”,即出借账户者)——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(民法典第976条);诉讼时效——3年,自得知损害或责任人之时起算(民法典第1008条)。收款人的信息——通过侦查机关获取。
- 求助渠道:本人的银行;警方/检察院;格鲁吉亚国家银行下设的争议委员会;法院。
- 证据:通话记录、聊天记录、银行发送的含验证码的短信、对账单和回单、已安装的应用程序、警方证明。
- 陷阱:等银行答复而不报警——钱几小时内就会从“dropper”账户转走;在操作是骗子办理的情况下向银行说“是我自己确认的”;“追款服务”——是二次诈骗;在争议解决之前停止偿还贷款。
务必核对
- 立即联系银行并向警方报案诈骗;请检察官查封收款人账户
- 分叉点:客户本人确认的转账是已授权且不可撤销的;骗子凭验证码/远程访问进行的操作是未授权的,由银行赔付,举证责任在银行
- 银行必须证明认证;强客户认证与金额和收款人绑定——将短信文本与验证码核对
- 第三人欺诈下的贷款,仅当银行知道/应当知道时才可提出异议;期限一年
- 向银行投诉(15个工作日)→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下设的争议委员会(6个月)
- 对钱款收款人提起诉讼;受害人身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