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与住房

通过法院确认所有权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购买了不动产但卖方未办理过户登记,或卖方已去世时,如何通过法院确认所有权。本页说明交易日期的意义、对卖方继承人提起请求的期限、确认权利之诉和证据。

该怎么办

  1. 交易日期决定路径:《民法典》适用于自1997年11月25日起产生的权利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507条)。在此日期之前——先走登记处,无需法院:《民法典》生效前未登记的交易是无需法院即可在登记处登记的依据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35条)。在此日期之后——所有权只能通过书面交易+登记取得;收据和占有不能产生所有权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83条);卖方有义务转移所有权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477条);载有签名和交易条件的收据即为书面合同。
  2. 期限(首先核查):如果卖方已去世,卖方的义务属于遗产,转移给继承人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28条);对已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的请求,应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488条);否则请求权丧失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488条)。诉讼时效:不动产合同请求权的时效为6年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29条);自得知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0条);义务人承认请求会使时效中断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37条)。
  3. 不要指望“占有时效”:取得时效仅适用于已登记为所有权人并占有15年的人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167条)。不要走特别程序:不动产占有事实不在特别程序的事实清单之内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12条);存在权利争议时只能提起诉讼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311条)。
  4. 起诉:提起确认权利之诉(აღიარებითი სარჩელი)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80条)和登记之诉,被告为卖方的继承人/权利继受人(法人的权利继受人应在企业家登记簿中核实);管辖——不动产所在地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8条);同时申请禁止被告转让该标的物(《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》第198条)。
  5. 向何处申请:区(市)法院;公证员(卖方的继承案件);公共登记处——依法院判决登记。
  6. 证据:收据、付款凭证、卖方关于该标的物的文件、证人、占有期间的公用事业缴费单据、卖方的死亡证明。
  7. 陷阱:错过向卖方继承人提出请求的六个月期限;指望凭“占有时效”成为所有权人;申请确认占有事实而不是提起诉讼;起诉时不申请禁止转让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占有和收据本身不能使人成为所有权人;取得时效不适用于未登记的占有人
  • 交易日期(《民法典》引入之前/之后)以及旧交易无需法院即可登记的可能性
  • 期限——对卖方继承人的请求为六个月,以及六年诉讼时效、其起算和中断
  • 对继承人/权利继受人提起确认权利和登记之诉、管辖、禁止转让;特别程序不适用
  • 交易和付款的证据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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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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