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与债务

银行、贷款、小额信贷、银行卡被扣款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本页说明贷款利率和罚息的法定上限、提前还款和抵押的规则,以及银行卡被未经授权扣款时的措施和向银行、国家银行争议委员会、法院投诉的顺序。

该怎么办

  1. 贷款——重新核算请求:借款的年实际利率≤50%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;银行贷款同样适用上述上限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868条);违约金和其他制裁每日不超过主债务余额的0.27%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;因一次逾期的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的1.5倍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;但对于银行/小额信贷机构,国家银行有权就制裁(利息除外)和提前还款另行规定(《格鲁吉亚国家银行法》第64¹条);计算年利率时未计入的费用不予补偿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868条)。
  2. 提前还款:提前还款费用≤主债务余额的2%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625条)。抵押:拍卖前所有权人可以清偿债权,避免出售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04条);如果债权人不受国家银行监管——抵押物的出售即清偿自然人的债务,即使所得款项不足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301条)。应在逾期前以书面形式申请重组。
  3. 银行卡被扣款:冻结银行卡;银行卡被盗/被他人使用的,应无不当迟延地书面通知银行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30条);自扣款之日起≤13个月内可要求更正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32条);证明认证和交易正确性的责任在银行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32条);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退还款项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33条);客户对被盗/遗失的银行卡最多承担100拉里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33条),客户本人存在诈骗、故意或重大过失的——承担全部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33条)。
  4. 支付交易的投诉:投诉的答复——最迟15个工作日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41¹条);然后——免费向国家银行下设的争议委员会提出,最迟在投诉后6个月内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41¹条);该委员会审理100 000拉里以内的争议;不经过它也可以直接起诉(《支付服务法》第41²条)。诈骗——向警方报案。
  5. 向谁申请:银行/小额信贷机构→格鲁吉亚国家银行(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ანკი;关于支付交易——其争议委员会)→法院;警方。
  6. 证据:合同和还款计划、流水单、债权人的债务计算、短信通知、冻结银行卡以及联系银行的时间。
  7. 陷阱:对争议交易迟迟不通知银行;把短信验证码告知“银行员工”——有被认定重大过失的风险;未核对计算就按超出法定上限的“罚款”付款;忽视拍卖前关于出售抵押财产的通知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利率和制裁的法定上限(并说明国家银行对银行/小额信贷机构的规则)
  • 遇有未经授权的扣款:立即通知/冻结、申报期限、举证责任在银行、退款以及客户的责任限额
  • 投诉顺序:银行→委员会/国家银行→法院;诈骗则报警
  • 证据(流水单、通知、联系的时间)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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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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