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与住房

起草附财物清单和押金的住房租赁合同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起草住房租赁合同:形式、必备要素、押金、租金和公用事业费用、维修和转租、通知期限,以及出租人的税收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形式:仅土地租赁超过1年时书面形式才是必须的;对于住房,书面形式是为了证据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69条);租赁可在登记处登记,但无论期限长短都不是必须的——合同的有效性不取决于登记(《公共登记法》第11条);出售住房不终止租赁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72条)——即使未登记。不需要公证员;格鲁吉亚没有(像俄罗斯那样)关于“一年及以上租赁”须强制登记的规定——答复中要明确说明这一点。写明双方、地址和地籍编码、期限;双语文本中应指明以哪个版本为准。
  2. 款项:金额、币种、付款期限——如无约定,租金在期间届满后支付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3条);额外费用(公用事业费)——仅在约定时才由承租人承担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3条)。押金:押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3倍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2条);可分3个月分期交付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2条);租赁结束后连同利息返还;损害承租人的条件无效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2条)。
  3. 状况:制作财物清单和附照片的交接单——住房应按接收时的状态并考虑正常损耗,或按合同约定返还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64条);日常维修通常由承租人承担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48条);转租——仅经出租人同意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49条);宠物和同住人员——直接写入合同;对故意隐瞒的瑕疵免除责任的约定无效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39条)。
  4. 期限和解除:期限届满后继续居住且无异议的,租赁延长为不定期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9条);解除通知期限为3个月,除非另有约定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61条);出租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能解除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62条);带家具的住房除外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62条);承租人提前搬出的,应提前1个月通知并提供接替人选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5条);3个月不付租金是提前解除的依据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58条);住房租赁的解除须以书面形式(《格鲁吉亚民法典》第563条)。
  5. 出租人的税收:自然人出租住房的收入,不扣除费用的,税率为5%(《格鲁吉亚税法典》第81条)。
  6. 向何处申请:公证员——自愿;公共登记处——租赁登记(非必须);税务局——出租人申报。
  7. 证据:登记簿摘录(谁是所有权人)、护照、附照片的财物清单、交接单、押金收据。
  8. 陷阱:押金超过三个月租金,或约定“不予退还”——此类条件无效;没有清单和交接单——就以押金支付“维修费”产生争议;未写明公用事业费——承租人无需支付;未核查登记簿摘录就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;照搬俄罗斯规则(长期租赁须强制登记或公证)——格鲁吉亚《民法典》中没有这些规定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书面合同(对住房而言是为了证据,不是有效性条件);无论期限长短,公证员和登记处登记都不是必须的;出售住房不终止租赁
  • 必备要素以及财物清单和交接单
  • 押金(以三倍租金为限、可分期交付、连同利息返还、损害承租人的条件无效)
  • 付款和公用事业费用(应写明,否则不是必须承担)、维修、转租
  • 通知期限以及合同无法排除的解除理由(正当理由、带家具的住房、提前搬出、不付租金)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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საჯარო რეესტრ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

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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