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机关与罚款

对国家机关/市政府决定的申诉: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

说明如何对国家机关或市政府的行政行为、拒绝或不作为提出行政申诉并向法院起诉:申诉、审理和起诉的期限,由谁受理申诉,在法院可以请求什么,以及机关沉默时如何救济。

该怎么办

  1. 定性:是行政行为、拒绝、不作为还是规范性行为;有无特别法。一般规则:未依《总行政法典》提出一次行政申诉的,法院不受理针对机关的起诉,但法律明确另有规定的除外(《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》第2条)。
  2. 申诉期限:申诉须自行为公布或被正式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(《格鲁吉亚总行政法典》第180条);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的,申诉期限可以恢复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80条)。机关沉默:对申请的决定应自提交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00条);逾期未作出行为视为拒绝,并按同样程序申诉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77条);对此类拒绝的申诉不设期限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80条)。注意区分:未告知申诉程序时适用的一年期限仅涉及法院的文书,不涉及机关的行为(《行政诉讼法典》第12条)。
  3. 撤销理由:行为违反法律,或其准备、作出的要求被严重违反的,该行为无效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60条);书面的个别行为必须有书面理由(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)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53条)。
  4. 申诉:申诉由作出行为的机关(其上级人员)审理,对首长所作行为的申诉由上级机关审理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78条);对申诉的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83条);提出申诉一般会中止行为的效力(有例外)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184条)。
  5. 法院:针对个别行为的起诉,自获知该行为/申诉决定之日或申诉审理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;针对规范性行为的起诉,自造成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(《行政诉讼法典》第22条);要求责令作出行为的起诉,自收到拒绝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(《行政诉讼法典》第23条);在请求撤销行为的诉讼中,举证责任由机关承担(《行政诉讼法典》第17条)。可提出的请求:确认行为无效、责令作出行为/实施行为、赔偿损害。
  6. 公共信息:公共信息应立即提供,最迟不超过10天(《总行政法典》第40条);被拒绝或无回应的,先申诉,再起诉至法院。
  7. 向谁申请:作出行为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;然后向区(市)法院。
  8. 证据:带有登记标记的申请书、行为文书及其送达日期的证明、往来文件、证明所请求事项之权利的文件。
  9. 陷阱:期限自正式获知行为之日起算——请保留信封/通知;特别法可能同时改变期限和申诉对象——请首先查明。

务必核对

  • 诉前行政申诉的强制性及法律规定的例外
  • 申诉1个月、审理1个月、起诉1个月
  • 由谁审理申诉
  • 在法院可以请求什么,以及如何对机关的沉默提出申诉

现行规范(条文为格鲁吉亚语)

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ზოგადი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ი კოდექს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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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概述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——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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